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在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未享受过一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困难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房或出售过房产。
1、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2、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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