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
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 ≤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 ≤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 ≤50(色温≤2900K)
第五章 防火
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
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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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陈列室(展览室)
陈列室(展览室)应设置在适于观览的场所。
9.2 设备要求
企业应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库房保护设备、日常管理设备。
9.2.1 档案装具
9.2.1.1 档案柜架应牢固,具有防火、防盗、防尘作用。
有条件的可采用密集架。
9.2.1.2 磁性载体档案宜采用防磁柜存放,其它非纸质载体档案应保存在专用柜、架、盒中。
9.2.1.3 档案的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制品,其规格、式样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9.2.2 库房保护设备
9.2.2.1档案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温湿度监控仪、防光窗帘、防盗门窗等必要的设备。
9.2.2.2 根据库房管理需要配备空调机、去湿机、加湿器等设备。
9.2.2.3 独立的档案管理楼宇或档案馆还应配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温湿度自动调控等设备。
9.2.3 日常管理设备
9.2.3.1 档案整理所需要的装订机、打印机等设备。
9.2.3.2 库房管理需要的除尘器、消毒柜、去湿机、加湿机、去酸等设备。
9.2.3.3 档案修复、利用需要的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阅读机、裱糊机等设备。
9.2.3.4 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计算机、*仪、光盘刻录机等设备。
9.2.3.5 根据需要配备CAD绘图仪、工程图纸复印机、缩微机、缩微阅读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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