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商品房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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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品房屋*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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