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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长期居住证积分细则有哪些?

  • 提问者:快乐的方法
  • 地点: -
  • 浏览次数:1052
  • 提问时间:2017-03-31 17:50:01

已有回答(3条)
  • 章总则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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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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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某某网(避免涉嫌广告)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注册审核。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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