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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办法谁了解

冒昧地问一句,土地*管理办法谁了解

  • 提问者:心情不好吃颗糖
  • 地点:浙江省 - 杭州市
  • 浏览次数:1508
  • 提问时间:2015-09-01 06:02:00

已有回答(3条)
  • 在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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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指两种所有制所包括的范畴。 个人或单位取得的都是使用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对其进行征收或征用。 需要给予补偿的、这都有规定,也有地方细则什么的。可以找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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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实际上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转期限应当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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