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为10%。车辆购置税*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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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用车辆的*价格。除以1.17,再乘以10%,就是车购税。
如果你单位买车时取得的是*专用*。可以直接用不含税价格乘以10%就是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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