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业主逾期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具体违约责任可参照此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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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但是你可以与业主沟通,因为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由地产进行维修,如果业主迟迟不收房,等过了质保期再收房,一些质量上的问题就不能找地产来解决了,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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