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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与标定地价的区别谁清楚啊?求告知

  • 提问者:又不难看
  • 地点: -
  • 浏览次数:1260
  • 提问时间:2017-06-05 00:50:01

已有回答(3条)
  • 你好,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是按土地评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关于“在交易时是否一定要改变土地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与分割的“套数”是要对应房产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参看全文)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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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支付相关规定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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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法详细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以出让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国库,实行中央和地方30:70分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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