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更*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为4%。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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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更*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为4%。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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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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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房产契税政策契税采用比例*,实行3%--5%的幅度*.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而计税依据确定也因取得*不同而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于,房屋赠于,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如果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4.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过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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