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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事项是哪些?谁知道?

  • 提问者:郁达夫故居
  • 地点: -
  • 浏览次数:1417
  • 提问时间:2017-06-05 11:25:01

已有回答(5条)
  •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等办理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即获得此证后,他项权人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履行对他项权人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时,他项权人可以此他项权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成为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得补偿或赔偿.
    但是,国有划拨土地大量出现在军事,医疗,教育等部门,当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中也比较常见,对于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教育,医疗等土地使用权,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登记抵押,即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即使违法办理也会因为违法而实际上处于登记无效的 情形,因此要格外慎重.并且,抵押权属于从属性权利,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往往因为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出现抵押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多,专业性很强,这也是此类案件纠纷较多之原因,因此,碰到此类合同,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易巧华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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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可以正常的交易,属于合法交易,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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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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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证分为农村集体使用证(包括宅基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只是给原用地的单位进行了土地和安置补偿,没有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等费用,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给你使用。主要特点是无期限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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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规则国土局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国土局章总则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第八条准备工作。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2.物质、技术准备;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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