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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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注意: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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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住人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必须交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并交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招用暂住人口在单位居住的,由用人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持招标证明、聘请证明、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及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暂住登记,并逐人办理《暂住证》;
(四)申领《暂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暂住人离开暂住地时,必须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暂住证》;
(六)《暂住证》系本人在暂住地的身份证明,不得出卖、转借、涂改、伪造;
(七)《暂住证》丢失、损坏的,暂住人应当及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申请补办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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