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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如何抵押?谁了解?

  • 提问者:不是想擦
  • 地点: -
  • 浏览次数:2835
  • 提问时间:2017-08-26 21:40:23

已有回答(9条)
  • 可以抵押,签署合同后到土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后,就代表获得土地局审批通过,抵押权就成立了,收到法律保护,但是抵押权人在变现时要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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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划拨性质的土地是国家无偿让与使用的,多针对公益事业或国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无偿性,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 如上述规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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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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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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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抵押人以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2、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5、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交,待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终止贷款行为后补交。
    6、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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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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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抵押登记要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条件。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企业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2.在抵押前须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文件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
    3.在办理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4.因处分抵押财产需要改变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的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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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能作抵押的仅限于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你们工厂后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但你们厂的厂房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办理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抵押登记要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条件。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企业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2.在抵押前须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文件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
    3.在办理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4.因处分抵押财产需要改变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的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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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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