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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有网友清楚吗?

  • 提问者:缓存中的鸭梨
  • 地点: -
  • 浏览次数:1347
  • 提问时间:2017-08-27 01:16:07

已有回答(7条)
  • 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及相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头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了,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其中有一点提醒: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话不过5年,出售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购买价,所以这卖出价和当年购买价差额的10%的综合地价款就等于没有了.
    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销售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盖私章,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
    2,申请交易,在房产交易台领取网签号;
    3,网签.在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销售的交易),并进行填写.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合同中房屋的销售价款,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销售价;
    4,网签后,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少有住房证明)表等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
    5,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6,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7,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上市补交土地;
    8,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过程需要房屋原权利人和共有人以及购房者亲自到场并填写相应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资料,输入数据资料,以及缴纳的过户费用等,购房者需要领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
    9,登记过户,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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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满5年即可交易.
    先说费用吧,通行的,各地房管局都有同样文件规定,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建房--转移手续费:每平米3元.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营业房550元.若要办理共有权证,每多一个权证多10元.至于税,满5年后,就没有营业税了,一般来说只有契税--总价的2%.其他的有教育税,印花税等,不过这些加起来不过百,所以你不用担心.应该说*贵的,是土地的转让金.因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建房,建房用地是国家优惠了的,属于划拨性质,你买过来就会变成出让性质.这个土地出让金各个地方不同,建议你问问国土局受理窗口人员,一定要告诉工作人员你所买房产的具体位置,因为同一城市,不同位置的出让金都不同.另外,如果你所购置房产未满5年,你觉得不安全,建议你到公证机关公正此次交易,这样即使你付了钱款给对方,对方有任何闪失,你手里也有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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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长沙市目前实行的买房落户政策,凡购买新房后(60平方米以上)想落户长沙的群众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其中一次性付款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按揭买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及,税票;而二手房,继承房,赠予房(必须有公证书)除税票外,必须等房产证办理6个月后才能办理买房落户手续.房产所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18-20周岁的在校学生)都可以迁户,如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还必须提供原籍乡(街道)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生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可带上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及,税票前往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身份证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外地人在长沙买房的相关政策:外地人(非长沙户口)在长沙太平洋家居买房的限制和条件购买90┫以上的住房无限制,若购买90┫(含)以下的,分两种情况.
    1,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如果想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必须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并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申购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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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长沙市目前实行的买房落户政策,凡购买新房后(60平方米以上)想落户长沙的群众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其中一次性付款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按揭买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及*、税票;而二手房、继承房、赠予房(必须有公证书)除税票外,必须等房产证办理6个月后才能办理买房落户手续。房产所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18-20周岁的在校学生)都可以迁户,如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还必须提供原籍乡(街道)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生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可带上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及*、税票前往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身份证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外地人在长沙买房的相关政策:外地人(非长沙户口)在长沙太平洋家居买房的限制和条件购买90┫以上的住房无限制,若购买90┫(含)以下的,分两种情况。
    1、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如果想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必须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并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申购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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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1、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长沙房产交易大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2、根据表内要求,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民营、私营、股份及无单位人员到各区住房办盖章。其中,芙蓉区住房办(0731-2320871)位于蔡锷南路100号;天心区房地局公房科(0731-5133013)位于劳动广场;岳麓区住房办(0731-8854767)位于麓山路1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中心(0731-4511203)位于东风路224号;雨花区住房办(0731-5564440)位于曙光中路527号赤岗冲。(以上资讯均来自长沙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携带各种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4、持资格确认单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
    5、持资格确认单和购房正式合同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2号窗口进行复审和合同鉴证,核发准购单
    6、凭鉴证合同和准购单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手续2011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细节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1-03-16楼市分析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五个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湖南日报、长沙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有限制《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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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享受城镇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符合上述条件要件齐全的,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单位初审单位专管员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专管员和单位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2)核定支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4、办理付款手续
    (1)办理部分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和进账单,交受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还贷专用账户。
    (2)办理销户提取和其它办理部分提取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将款项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付款*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二手房双方买卖协议和所在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的交易契税*原件、复印件;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供市房改办经济适用房认购单(书),单位购房合同书和付款*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离休、退休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部门发给的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文书。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原件、复印件;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出的辞退证明。
    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9、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偿还贷款的存款账户(存折)。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3)住房租金收款*;
    (4)家庭收入证明。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原件、复印件;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3000元(含)以上由公证部门出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公证书;3000元以下由单位出具确认和同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证明;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四、提取金额的核定
    2、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经核定后,本息一次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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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须在长沙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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