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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有谁晓得?

  • 提问者:类似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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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览次数:1402
  • 提问时间:2017-09-10 14:18:03

已有回答(4条)
  • 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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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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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1]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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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主好,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是按土地评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关于“在交易时是否一定要改变土地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与分割的“套数”是要对应房产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参看全文)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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