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公布户口办理指南、*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1、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2、在我市就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在我市就业*并经我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仍按《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榕公综〔2009〕611号)办理落户手续。
(一)在市辖区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的凭证;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二)在市辖区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市辖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
4、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的凭证;
5、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6、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7、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办理材料:
1、户口本
2、毕业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加盖公司公章,*必须为福州市区)
5、劳动合同原件
6、已报到的报到证
7、就业协议书
8、同意落户证明
办理流程:
1、携带材料到福州人事人才中心地点借出6、7、8项材料
2、携带第8项材料到新港派出所盖章
3、携带所有材料到台江区社区警务大队打印网上迁移审批单
4、根据审批单的要求到新港派出所打印户口单页
5、户口单页还到人才中心,落户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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