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那土地**是多少,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6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为4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50%。
土地*计算方法:应纳土地*=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
1、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6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为4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50%。
土地*清算条件主要分为两类,*类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第二类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下面来具体的了解下。
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
1、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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