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建强拆有补偿吗?违建强拆是没有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违建强拆的费用谁负责,2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二审稿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出“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2、此外,一审稿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报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这条在二审稿中没有变化,《条例》一审稿规定的街道办有权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建,相关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这些条款也没有变化。
5、二审稿还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建强拆由那个部门执行,执行违建强拆的部门有:
1、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京云拆迁团认为,为了防止安全隐患,对违章建筑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乡镇的人民政府等都有权强制拆除违建。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进行查处。京云拆迁团了解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直接拆除,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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