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指的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时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但是在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就同时废止。
2、公共维修基金指的是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而根据现行办法中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以现在住宅专项维修*包括公共维修基金。
现在已经没有公共维修基金概念,所以其收费标准,是根据《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如下:
1、商品住宅、非住宅
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公有住房的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
2020年关于公共维修基金并没有出新的政策,执行的是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1、住宅专项维修*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4、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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