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具有苏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家庭收入符合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收入证明
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住房情况证明
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苏州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终由区房管部门发给《苏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苏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苏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答案不满意?问问下面的专业人士
齐装网APP
微信公众号
设计报价在线咨询
设计报价客服
专业设计报价团队,历时三年的数据分析,根据上百万条案例数据分析,为您打造最适宜的设计报价方案
请输入您的问题或截图
齐装网APP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