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城市政府组织的集资建房单位建设,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房价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适中,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房屋的建筑标准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有两种:一种是房屋所有人居住满五年。另一个是你没有没有居住到五年。这个时间是以购买房屋缴纳的契税的*时间,或者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1.在经济适用房居住满5年的,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在出售时,业主需要按照双方交易*的10%支付综合地价款。
2.对于那些未居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未居住满5年之前,不能按市场价出售。所以,真正需要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而且买房的人必须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
3.另外,有一种买卖是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通过退出程序变更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即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购买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还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等相关价款,进而获得完整的产权。获得完全产权后,就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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