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长沙房产交易大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2、根据表内要求,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民营、私营、股份及无单位人员到各区住房办盖章。其中,芙蓉区住房办(0731-)位于蔡锷南路100号;天心区房地局公房科(0731-)位于劳动广场;岳麓区住房办(0731-)位于麓山路1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中心(0731-)位于东风路224号;雨花区住房办(0731-)位于曙光中路527号赤岗冲。
3、携带各种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4、持资格确认单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5、持资格确认单和购房正式合同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2号窗口进行复审和合同鉴证,核发准购单。
6、凭鉴证合同和准购单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手续。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文件如下:
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2018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这五区内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具体包括:
1、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
2、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四)经适房上市交易条件
1、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之日算起);
2、必须取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人补交土地价款;
(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重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坐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出让年限)。
注意:
2007年11月19号之后购买经适房,由于赠予...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办理经适房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5年、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其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经购买经适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满足1、2点后,按照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
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利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回购经适房可向符合条件家庭配租
“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办法规定,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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