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2、明确德州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如购房人因特殊的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在按照原价格同时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回购。
3、明确德州购买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市房管局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房管局所定的标准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明确德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是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5、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自由买卖。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⑴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⑵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⑶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⑷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⑸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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