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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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
(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
(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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