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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可以退吗?

  • 提问者:奇遇立缘
  • 地点: -
  • 浏览次数:1382
  • 提问时间:2018-04-10 11:48:01

已有回答(6条)
  • 定金,不同于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个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无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机可乘的。 如果你坚持是因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你当时下定时的现况就是这样的,实现合同的前提并没有改变。你单方面违约自然只好自己承担损失了。 但你若对定单中未列明的条款,故意提出对方很难接受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签不成合同,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来付清房款,开发商不同意的话,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诉讼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来了。 做任何事还是以慎重为好。否则,自己心烦,给别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烦。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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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坚持是因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你当时下定时的现况就是这样的,实现合同的前提并没有改变。你单方面违约自然只好自己承担损失了。 但你若对定单中未列明的条款,故意提出对方很难接受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签不成合同,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来付清房款,开发商不同意的话,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诉讼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来了。 做任何事还是以慎重为好。否则,自己心烦,给别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烦。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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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不同于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个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无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机可乘的。 如果你坚持是因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你当时下定时的现况就是这样的,实现合同的前提并没有改变。你单方面违约自然只好自己承担损失了。 但你若对定单中未列明的条款,故意提出对方很难接受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签不成合同,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来付清房款,开发商不同意的话,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诉讼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来了。 做任何事还是以慎重为好。否则,自己心烦,给别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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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不是合同,协议时没关系的,而且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定金退的时间说不准,因为必须再有人看上你的房子,然后他付了定金才能还你的,开发商收了钱是不会再吐出来的,就是东墙补西墙,我一个朋友就是这样,售楼*亲自和她说的,你可以和买你房子的售楼*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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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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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qz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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