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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多交多少?

  • 提问者:人言金殿上
  • 地点: -
  • 浏览次数:2139
  • 提问时间:2018-04-10 13: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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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回答(7条)
  • 定金,是你交易的一个前期契约式保证金!意义在这跟金额没太大关系!一般来说不超过成交价的20%,低一般是2万左右!这个定金的金额是总房款的一部分,诚心买房的就踏实点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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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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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确定你是要买了,下了决心。 2:合同你仔细看了吗? 3:定金一班会在交钱时返还。交钱的时间一定记牢,超时会算放弃。 4:交钱了必须的有个票据吧?不然。。。。 4:还是要你仔细看好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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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合同,合同上是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要是合同上没有体现的话,那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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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一般分为订约定金、履约定金、成约定金。你所陈述的情形应为订约定金。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你所陈述的房产商的霸王条款、不许添加补充协议,那是你个人的理解。如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话,如不签合同,则不可收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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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所谓“定金”,既是一种重要担保*,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从定金罚则来说,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从定金证约来看,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③从定金给付来看,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即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购房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虽然也具有预付款性质,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处;但“订金”不起任何担保作用,若卖房方违约,买房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款项,而只能得原额;若购房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订金”就只能作为对卖方保留本户型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还买方。所以“订金”有时也被称为房屋认购金、房屋诚意金。 由于“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双方应当对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后果、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期限、房价的约定、房屋预留的期限、开发商违约时是否双倍返还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详细规定。特别是购买期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屋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分清“定金”同“订金”各自承担的含义和后果,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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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当购房人经过了解选择,与房产开发商达成房屋买卖的初步意向时,开发商会要求购房人缴纳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或担保金。那么订金、押金、保证金或担保金是否属于定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依据以上司法解释本意,对其性质应看其实质内容而不限于名称,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如因购房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则购房人不能要求返还;如因房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未签订,则应双倍返还之条款,则该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应属于定金性质。否则,不应属于定金。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购房定金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初步意向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对定金作出约定;另一种是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由购房人缴纳定金,由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开具定金收据。以下本文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商品房认购书》一般会规定以下内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定金及签约期限等。其定金条款通常约定:买方向卖方缴纳定金,预定商品房,卖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该房,不售与他人。如因买方的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卖方的原因未签订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关系。即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其本身亦为一独立之合同。双方关于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约定为其明示内容,经双方认可,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在此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单方不能随意变更。而其默示内容则为在签约期限内双方诚实积极地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一方违反以上内容则构成对商品房认购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此种情况下的定金,其性质对商品房认购书是违约定金,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立约定金。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本身即为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和履行内容之一,因此,该定金兼具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性质。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嘞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定金其目的在于担保双方在认购书已约定内容之基础上积极诚实地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一方不在约定期限内为协商签约行为或单方改变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内容,如面积、位置、价款等,造成无法签约的,则系“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商品房认购书一般仅对商品房买卖的几个主要事项作出约定,其并不具备足以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所有必备条款,其他事项在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而一方拒绝签约的,不属于“因一方原因而不能签约”,对拒签方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此种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既为协商签约,则任何一方均有对对方条件同意或拒绝之权利。在现实中,部分房产开发商认为只要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不与自己签订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之约定,应没收定金,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如是,则买卖双方均可随意提出于对方苛刻之条款,只要对方不接受,即适用定金罚则,实有违公平诚信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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