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30%以上的自筹*(购买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不得低于20%);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作质押; 五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六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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