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挡住光的话,你可以换个楼层住,也可以换个小区,因为不可能因为你而把挡住光的大楼拆了,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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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权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采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基本的物权,具有排他的物权性
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但是采光权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而放弃。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采光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阳光,如果通过契约放弃了是完全可以的。放弃的代价可以双方约定,可以与采光权受到侵犯使得的赔偿标准一样计算,甚至可以花费更高或者低廉的价格。放弃采光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是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肯定了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光线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
三、采光权之损害物及责任主体
目前,造成采光权之损害的建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章建筑,另一类是合法建筑。
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设施。
违章建筑物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权,其责任主体是违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担责任的*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另一类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开发商依法取得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高层建筑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现了合法建筑采光权侵权纠纷之后,老百姓将开发商诉之于法院,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就不适用了,的结果往往是开发商赔上一点钱作为终结。开发商也愿意赔钱。
三、谁有权力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
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谁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呢,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具体的实施部门,作者认为前两个部门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这要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暂定义为已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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