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3.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4.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5.因离异导致无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异须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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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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