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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申请的流程又是怎样的?

  • 提问者:若星辰2014
  • 地点:上海市 - 上海市
  • 浏览次数:3463
  • 提问时间:2016-11-24 09:51:00

  • 我要回答
已有回答(5条)
  • 上海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户籍,住房小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家庭平均收入低于2900元/每月的,可以申请了,财产情况低于12w/家庭。详细可以去询问各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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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二、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三、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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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二,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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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申请购买经适房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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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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