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第17条,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即楼顶天台、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内容,即双方可以约定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即楼顶天台)、外墙面使用友归谁享有。
1、如果合同中约定归人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且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在开发商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收费比例由双方协议),其广告费收入应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并统一保管、使用。但开发商是为本小区做宣传之用的话,只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收取广告费的。
2、如果合同中约定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要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只要安装的广告牌在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不降低小区整体形象的情况下,所收取的广告费应归开发商所有。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一定要把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即楼顶天台)、外墙面使用权约定全体业主所有,以此维护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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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屋面和外墙是该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屋面和外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属于该68户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你们订立的合同条款不符合建设部规章的规定。 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屋面的使用权按规定应归业主共有。但实践中,开发商为了促销,往往将屋面的使用权做为花园赠与一个业主,此种做法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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