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条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当面核对并签署确认,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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