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2009)》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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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卖家同往,买家一人就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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