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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如何办理?有网友了解吗?

  • 提问者:其你吧
  • 地点: -
  • 浏览次数:1444
  • 提问时间:2017-03-30 07:05:01

已有回答(6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
    1、申请: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持规定的合法文件、资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回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使用者给予回复。
    ??
    3、出让: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4、签约“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
    ??
    5、出让登记: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
    6、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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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是可以的。
    但在转让过程中,需受以下限制:
    在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该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政府还有权批准不(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这时,转让方(即:您)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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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二手房办理土地证,首先要看购买前该房屋是否已有土地证。如果有土地证,可到当地国土局直接办理更名过户。具体来说,二手房的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已取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书的城镇居民,转让其地上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要想办理二手房土地证的更名过户,前提是原户主已取得住宅用地的土地证,且产权证已更名过户。其中划拨土地变更登记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出让土地变更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划拨土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审批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和契税的票据;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出让土地办理二手房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
    5、转让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新办:带《分割证》划拨土地要补缴出让金如要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以下简称《分割证》),没有土地证,要先看《分割证》上标示的土地类型。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费用是不一样的,出让土地办理时需要携带产权证、分割转让凭证、双方身份证,当场即可办理,登记费用为0.5元/平方米。若是划拨土地,则需要原房主到场,先将土地证落户到原房主名下,再更名到买家名下。划拨土地更名需要缴纳一定的出让金,事先需将要件上交给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费用标准由土地评估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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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申请(受理)―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划拨转让申请;土地部门受理后,向当地规划部门征询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组织地价评估、集体会审,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明确转让价款,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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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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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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