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
(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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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不得随时抛弃,而只有为一定行为后始得抛弃。一定行为,指在一定期限以前向土地所有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农地使用权的抛弃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因此,非经登记一般不生抛弃之效力。农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的转让、抵押时,土地所有人可终止农地使用权,此时农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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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的可以抵押,集体的不可以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县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持双方有效证件、协议、土地使用证。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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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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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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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又未能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3.土地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一旦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随之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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