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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能抵吗?麻烦具体说说

  • 提问者:李东方快疯了
  • 地点: -
  • 浏览次数:1225
  • 提问时间:2017-03-31 04:10:01

  • 我要回答
已有回答(5条)
  • 1划拨性质的土地是国家无偿让与使用的,多针对公益事业或国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无偿性,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如上述规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可以。希望我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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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抵押。划拨土地是国家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发展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扶持某些重点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使用政策,是国有土地的一种无偿使用形式,因此,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等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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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可采取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
    (2)禁止性规定A、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价。B、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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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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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抵押,签署合同后到土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后,就代表获得土地局审批通过,抵押权就成立了,收到法律保护,但是抵押权人在变现时要补交出让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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