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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学历要求是怎样的?有谁说说看?

  • 提问者:白首长相思
  • 地点: -
  • 浏览次数:1545
  • 提问时间:2017-04-01 20:20:01

已有回答(3条)
  •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学历是可以加分的,本科可以加60分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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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2.所需材料
    【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住所证明】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其他材料】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补充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2)*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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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章总则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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