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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流程是怎样的啊?

  • 提问者:青春存放馆
  • 地点: -
  • 浏览次数:1070
  • 提问时间:2017-04-03 01:05:01

已有回答(3条)
  • 你好,杭州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流程是:《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按照《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准予批复。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四)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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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杭州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处置该住房的行为。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在2004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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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适用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如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第58条和《国发意见》第11条规定,宣布当事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行为无效。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转让五年后有限产权或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只要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参照《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可。(三)、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告知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以便政府决定是否参加诉讼,确保政府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该房应由政府回购,五年后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时,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政府,以便政府行使回购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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