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或*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和*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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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海长期居住证转户口怎么办理: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人才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或者按个人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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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就此可以理解,这里说明的是满7年,并没有规定必须是连续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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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六条(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或者*份额)计算,*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和*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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