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条规定:“国有土地*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的补充。“《规范国有土地*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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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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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3条法律要求:
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该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必须依法办理出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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