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垂直分摊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总层数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房屋总层数:以房屋产权证记载层数为准
2、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符合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变更登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土地出让金标准。房改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附表的规定缴纳。如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乘以年期修正系数后确定。
4、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按宗地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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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房指通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开发商完成房屋全部建筑工程、配套工程,使房屋具备正常使用功能,通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划竣工验收、环卫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购买现房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可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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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依照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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