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取得的*分为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荒地拍卖、拨用宅基地、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其他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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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依照*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应该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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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其中有偿取得*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是商业、进融、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都应纳入土地出让范围。2)国有土地*。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国有划拨土。是指原属城市国有土地,国家应建设需要,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土地,非经营性用地,现在采用行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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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可以的,不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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