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照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能作抵押的仅限于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你们工厂后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但你们厂的厂房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办理抵押时应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1.抵押登记要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条件。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企业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2.在抵押前须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文件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
3.在办理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4.因处分抵押财产需要改变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的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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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该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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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防止程序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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