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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怎么设定?有没有网友了解?

  • 提问者:可可李
  • 地点: -
  • 浏览次数:1319
  • 提问时间:2017-09-09 16:48:37

已有回答(5条)
  • (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由此看来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该持有对方的授权委托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5、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6、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7、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8、以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人身份证件;
    10、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由此看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取得的法律证明文件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抵押权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其未来实现其抵押权不会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时的分割划分权只能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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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的原则,假如“先租后抵”,由于*仍然有效,信用社将无法处理抵押房产。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前,假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费,信用社将无法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2、抵押登记权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信用社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假如没有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登记期限的风险,信用社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假如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因到期而自动失效。
    3、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我国现在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出让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信用社将无法处置土地上的房产。
    4、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出让土地依照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借款人假如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信用社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5、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6、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依照《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假如财产共有人没有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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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照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能作抵押的仅限于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你们工厂后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但你们厂的厂房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办理抵押时应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1.抵押登记要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条件。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企业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2.在抵押前须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文件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
    3.在办理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4.因处分抵押财产需要改变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的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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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70?;同宗出让土地权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地总地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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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不设定期限.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也有异议,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如何依法设定呢?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应该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以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依据相关法规,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民法通则>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消失的一种形式.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失时,抵押权也消失.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消除.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消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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