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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是什么意思?

  • 提问者:你妈说得对
  • 地点: -
  • 浏览次数:1167
  • 提问时间:2018-04-10 10:52:08

已有回答(7条)
  • 购房定金,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购房者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卖房人的金钱。 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对于购房者来讲,其与开发商对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还需筹措*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还未能订立,但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以保证待条件成熟后其对于该特定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开发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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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下定金的意思,要签购房合同,这个钱是退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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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定金指购房合同当事人的购房一方为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在购房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给付开发商的一定数额的款项。购房定金是保证购房合同履行的担保*之一,也是一种约定购房违约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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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抵押目前很常见,开发商*不足需要跟银行借贷所以把房子抵押给银行。 只要这个房子没有在房产局【产权备案】就没有问题。 在建抵押流程: 1、开发商(房屋)抵押; 2、银行给开发商房款; 3、开发商用贷款购地或盖房子; 4、你买了房子交了首付或全款; 5、开发商拿着你的首付或全款把你所买的这套房子单独解压; 6、解压之后给你走理产权备案等一系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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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事实是由被告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且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五通费用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内,被告却将免五通的条件作为其销售的优势在签订《认购书》前后向原告进行宣传,即使这样,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也明确要求原告承担此费用(具体为“天然气、闭路、水电”的初装费用)。 (二)、被告为了促使原告签订《认购书》和急于销售房屋,在签订《认购书》前后,对原告承诺其销售给原告的房屋有单属于原告使用的屋顶花园,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其的承诺反悔不认。 (三)、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双方针对《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3项有通气时间的空白条款,原告要求作为此款义务方的被告给予明确通气时间,但遭被告拒绝。 (四)、《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有两种明确选择和一种补充条款。但被告强行要求原告按照第2项处理,不准许原告对选择性条款给予选择和补充。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被告,剥夺了原告在合同签订中对选择性条款的选择权,同时违背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磋商的交易习惯。 (五)、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原告方提供的书面证据、申请的两位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当庭提供的对原告有力的书面证据。 三、原告从签订《认购书》前后到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过程中,其购买被告房屋的意愿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过错或恶意。 原告年事已高,又没有文化知识,对被告提供给他的书面协议涉及的法律术语更是无从知晓,但从他交付购房定金并于第二天到销售中心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可以看的出,他的购买房屋的意愿是真实的。而被告恰恰利用了原告的这些劣势和自身的销售优势,对原告进行欺诈,并强迫原告接受被告单方面的意思。 四、针对当庭的质证和辩论,*人有针对性的选择以下两点予以辩明。 (一)关于《认购书》的“其他条款”第9项的规定,即“乙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时,已知晓并了解公示买卖合同样本的内容与条款,对此无异议。” *人认为,此条款包含于“其他条款”,而“其他条款”又属于《认购书》中的选择条款,双方对此条款并未勾选,也就是说双方在《认购书》中没有约定这样的条款,被告不能再以此条款作为其辩论的依据。 (二)、关于被告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 1、被告以其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来辩称此样本一直在售楼中心张贴,且原告早已知晓并了解的主张不能成立。 (1)、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到开庭时为止,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此样本在原告签订《认购书》时张贴于售楼中心,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样本已知晓。 (2)、如果说其《买卖合同》样本在售楼中心公示,作为销售方应以合理合适的*对被告加以提示,但被告并未尽到提示义务。 (3)、被告缺乏证明其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与双方在2007年3月28日准备签订的《买卖合同》样本是相同的证据,更无法证明其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曾向被告出示或原告曾知悉此样本。 2、被告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的一些条款恰恰印证了原告的观点。 (1)、被告对其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第十四条第3项的通气时间的空白条款没有按照条款的格式明确具体的时间,而是单方面变更为通气时间按照天然气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即使这样,通气时间仍未明确。 (2)、被告对其举示的《买卖合同》样本第十五条的选择性条款,单方面选择了第2项,如果再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被告的证据则刚好证明了原告的关于“被告剥夺了原告对合同选择条款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向法庭举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签成的原因主要是由被告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且被告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销售欺诈,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的购房定金。 此案开庭后不久,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同时赔偿原告购房定金一倍的赔偿,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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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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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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