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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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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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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