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时,可退房.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如果购房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合同解除权就会丧失.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条规定的3个月和1年这两个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只要期限届满,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当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除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除权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除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3个月内应行使解除权,过了3个月购房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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