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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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登记
总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中*基本的一种登记,不论房屋状况、权利状态有无变动,所有权人均有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
2.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
3.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房屋发生了扩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时所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掌握房产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测、补充房产产籍资料。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遗失登记、登记、更名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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