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具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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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转移土地所有权为条件,即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征用土地是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
2、补偿的项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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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行为。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返还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的强制转移,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的强制暂时使用。通常所说的征地是指土地征收,在我国,具体来说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相应权利人以补偿后,将其他主体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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