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该幅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此外,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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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 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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