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 土地用途 、经营特点、利用*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性;三是体现 城乡一体化 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 土地分类 的“ 全覆盖 ”。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 与时俱进 ,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 本分 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由于新分类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断档”。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国家标准 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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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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